出门遛狗时,狗狗在公共场所随地拉了粑粑,“铲屎官”没有及时清理就离开了,这曾经习以为常的事情,其实是违法行为哦!
近日,台州市玉环市坎门街道的一位“铲屎官”就因未即时清理宠物粪便,被执法队员当场处罚。这也是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类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执法队员在坎门街道后沙区域巡查时,发现一名女子牵引一只白色宠物狗,没有即时将狗狗清理干净,就离开了。执法队员当即告知该女子,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20元整。
无独有偶,在这之后玉城中队、坎门中队、大麦屿中队以及楚门中队均因此类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未及时清除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不仅会影响我们的市容市貌,更是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
法律科普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区域是否适用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二)使用一点五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每人牵领不得超过一只;
(三)避开上下班高峰期等时间和人员密集区域;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五)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收紧牵引带、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安全措施;
(六)主动避让他人;
(七)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同意;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般管理区内,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户应当束牵引带,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犬只的;
(二)未使用一点五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或者每人牵领犬只超过一只的;
(三)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未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收紧牵引带、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安全措施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养犬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