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域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01-31 17: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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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住房保障工作涉及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拆迁群众以及房建市政建筑工人等,人群来源多样且易聚集,流动性较强、传播风险高,是疫情防控重点。根据中央、省系列部署要求,为做好住房保障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住房保障现场活动
为避免人群聚集,有效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即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前,暂停公租房保障资格窗口申请受理;暂停公租房选房、摇号、签订合同、入住和租赁补贴发放等需住房保障家庭集中现场办理的办事方式;暂停公租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暂停对已不符合公租房实物保障家庭清退工作;暂停棚改项目征收拆迁意愿征询、入户调查、协议签订、分配入住等现场活动;暂停关闭公租房小区文化娱乐等人员集聚场所,停办聚会宴席等活动。
二、加强疫情排查和管控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前移防控关口,督促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加强与属地街道、社区的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积极配合落实防控措施,对重点疫区返浙人员以及有过密切接触者,要建档立卡,实施跟踪管理和服务,并要求其自我隔离14天,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属地镇街和社区(村委)。对主动退出公租房实物保障家庭应会同社区确认其健康及居住状况,避免出现疫情扩散。对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点等住房保障服务窗口的办事柜台、自助服务设备开展全面彻底消毒和定时杀毒。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做好自身防护工作。要制定住房保障服务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细化明确针对不同突发情形的分类处理方案。
三、统筹兼顾科学调配
暂停线下业务期间,各地要做好值班值守,必要时为群众做好网上代办工作;及时公布咨询热线,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网上办理的指导工作;全面推行住房保障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引导办事群众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完成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公租房租金缴纳等相关事项,做到工作不乱、保障不断。对列入2020年棚改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可适当延迟开工月份;对历年开工的续建项目,在妥善安置好棚改家庭的前提下,可科学调整项目实施进度。
联系人:徐剑,联系电话:0571-87054168(兼传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31日
通讯员: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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