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程建设领域又有大动作——全面改革保证金制度

2020-06-01 15: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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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蓝网6月1日讯(新蓝网记者 楼燕 通讯员 戚程旭)为贯彻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省政府“稳企业防风险”总体部署,推动浙江建筑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今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于2020年6月30日起贯彻实施。

浙江是建筑业大省,建筑业是传统支柱产业,也是优势产业,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以来,全省建筑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浙江省一直大力扶持建筑业发展,通过减负担降成本等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出台了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开展承诺制审批服务、严禁违规设置准入条件、建立省市县服务企业三级联动机制等十项扶持举措。

据悉,目前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依法要缴纳的保证金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类,缴纳方式包括现金和工程保函两种。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建筑业企业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一度复工难、复工慢、资金压力大,省建设厅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 “两手硬、两战赢”的决策部署,迅速出台惠企“18条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和复工后企业合同纠纷、经济损失等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并采取降成本、降租金、降缴存比例等措施,全面支持企业发展、帮助复工复产。

特别是针对建筑业企业经常反映的工程价款结算难、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比例偏低、企业自主选择权得不到保障等问题,省建设厅等部门专门研究,全力破解。近期先后出台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大大减轻了建筑业企业负担,全面盘活了企业现金流。

而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将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以解决现金方式缴纳比例偏高的问题。一是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其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推行工程保函;同时鼓励其他投资项目大力提高工程保函覆盖率。二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面推行工程保函。三是原先已经以现金缴纳的上述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

(二)进一步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以解决保证金缴纳额度偏高和资金沉淀的问题。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从最高不超过80万元降至50万元。二是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从最高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降至2%;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全额返还;工期一年以上项目可分年度或施工形象进度缴纳。三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从最高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降至1.5%。四是降低人工费用分账比例,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分账基准比例,如房屋建筑工程从25%降至20%;并在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可根据基准比例浮动约定。五是有力释放结余资金,在工程承包单位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工资专用账户自有资金结余较多的,经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下一期及后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适当降低人工费用分账比例。

(三)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以解决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对于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健全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以解决信用机制激励不够的问题。建立信用评价与保证金缴纳挂钩机制,一是对信用评价结果最高等级的企业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二是对实名制管理、工资分账管理等根治欠薪制度落实到位、连续两年未被欠薪立案且未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返还原先已缴纳的保证金。三是对根治欠薪制度落实不到位或者被欠薪立案的企业,提高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应缴金额的3倍。四是规范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筑业企业因欠薪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在严重失信名单发布期限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不得处于不良信息发布期。

(五)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与施工过程结算政策形成合力。一是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建设单位在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前提下,应当强化工程结算管理,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二是2020年6月30日起,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0%。三是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四是工程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确工程承包单位已经提交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拖延验收的,以工程承包单位提交验收(交工、完工)报告之日为竣工(交工、完工)日期。

(六)全面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管,形成共同推进的协作机制。一是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消除推行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制度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康有序的工程担保市场。二是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收费行为、提高理赔效率,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农民工工资保函根据人力社保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结论,立即兑付理赔。


通讯员:王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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