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偷倒泥浆案件
2021-04-13 1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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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嘉兴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并查处了一起偷倒泥浆的案件。某工地约400立方米的泥浆被偷排到田地里,造成8000平方米的农田被污染。情节非常恶劣,必须曝光!
马桥分队接到群众反映,有工地将泥浆偷排入农田。执法队员立即赶到现场查看,经过搜寻,在海宁大道西侧、马桥街道与海洲街道交界河道北侧发现一根直径20厘米的皮管。该管道向南延伸穿过河道,没入河道南侧的麦田中。
该处位于海洲街道和马桥街道交界处,并无道路,位置隐蔽。执法队员继续沿着皮管往北搜寻,行走约300米后找到了海洲街道某施工工地,工地西北角有一处泥浆池,池中有打桩施工产生的泥浆,而该管道的源头正是这个泥浆池!
经询问,工地负责人称泥浆外运处置由某运输公司负责,不清楚具体排放情况。执法队员一路搜寻,沿着管道两次跨过河道,途中皮管由黑色变为蓝色,行走约600米后,发现皮管的尽头位于马桥街道先锋村永和路东侧一处农田中,该农田中倾倒有大量泥浆。经测量,农田面积8000平方米,泥浆倾倒量为400立方米。
经执法队员询问,运输公司负责人承认在该处倾倒泥浆未经过相关部门核准,而工地产生的泥浆本应由车辆运输至某处消纳,并已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为了减少运输成本,他们就将泥浆排放到了马桥街道先锋村边界处的农田中。
泥浆一旦外排,清理难度很大,还将给农田造成巨大的污染。执法队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泥浆偷排的行为,清理偷倒现场,并依法立案查处。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偷排建筑泥浆属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对于运输单位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但仍有人为了贪图方便屡屡铤而走险。而把这些泥浆偷排入河,不仅破坏了水环境,也影响了其它农田的种植,后果严重。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要提高自身素质,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也欢迎市民及时提供偷倒线索,共同维护市容环境。
通讯员:曲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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