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栓里的水能私自使用吗?

2022-08-12 09:47:00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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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内的储水,是火灾发生时的“救命水”。但近日,一家工程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富阳区大学城百川街私开消防栓“偷”水用于工地降尘,被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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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有市民举报,反映大学城百川街附近一个消防栓被私自开启,“救命水”疑似被盗用。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发现路边停着某公司的一辆洒水车,经调查,因天气炎热,工地需要洒水降尘,为图方便及节省开支,就近在消防栓取水,冲洗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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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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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科普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违则: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罚则: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温馨提示
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造成水资源流失,还会导致出水压力减小、消防设施损坏,给正常的消防灭火工作埋下隐患,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提醒广大市民,自觉保护消防设施,杜绝违法用水行为,切勿因一己之私酿成灾难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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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何舒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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